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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期间电器老化谁维修出租屋内设施物品坏

时间:2024-06-19 来源网站:丽尚资讯

如今,房价高涨,租房居住成为潮流。那么,在租房期间,出租屋内设施、物品坏了,应该由谁来修?维修费用谁来承担?

承租人说:应该由出租人来修。我已全部交清租赁费用,设施、物品是在正常使用下毁坏的,租赁费用中包含维修费用。

出租人说:房屋在交接的时候,房内设施、家电是全部都让承租人验收过的,全是好的。房子在市中心,三房一厅。免网费、免物管费一个月2600元。如果有一点问题都来找我,让我都给他解决,让我来承担维修费用。这么低廉的租金,我亏大了,应该由承租人来维修并支付费用。

设施毁坏,谁来修?维修费用谁来付?

《民法典》是“社会的百科全书”,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都能在民法典里找到答案。

《民法典·合同编 租赁合同》规定如下:

第七百一十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一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第七百一十二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一十三条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

乔泽斌律师解读如下:

租赁屋内设施毁坏,谁来修?维修费用谁来付?这要分情况而定。

首先要看房屋出租时,承租人和出租人之间是否有约定,如有,则按约定办,否则,则按法定办。  出租人和承租人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对出租屋内设施的维修责任、维修费用承担是否有约定?如约定出租期间,房屋内的设施损坏由哪一方来维修并承担维修费用等约定。如果有约定,则按约定办,约定对双方对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没有约定,则按法定办。依据《民法典·合同编 租赁合同》第七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并承担维修费用。民法典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充分尊重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意愿,先约定,后法定;法定是从“便利经济原则”“保护弱势群体原则”出发,因为出租人相对于承租人而言,对租赁房屋周围的环境、人员更为熟悉,维修起来更为方便,费用更为经济。

其次要看租赁期间出租屋内设施、物品的损坏是由什么原因造成的。  如果是由承租人不正当使用(如碰撞、敲打等机械原因造成的)或过错,造成设施、物品损坏,应由承租人承担维修责任,承担维修费用。在此种情况下,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并请求承租人赔偿损失。

如果是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合理正常使用设施、物品,是因设施、物品自然老化、正常合理耗损等原因造成损坏的,则由出租人承担维修责任和维修费用。

第三,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合理正常使用设施、物品所造成设施、物品损坏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如果没有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出租人应当相应减少承租人的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其实,在房屋租赁的现实生活中,新购置的设施、物品在正常合理使用的情况下,一般很少出现损坏的现象;使用时间长、老旧功能退化的设施、物品老是经常出现问题。面对出现的问题,双方应和谐协商,谁方便解决谁来办,出租人在维修费用上要大度,因为毕竟你比承租人的经济条件要好的多,不要太斤斤计较。

总之,出租期间设施、物品损坏,在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如果不是因承租人过错原因造成损坏的,出租人应当承担设施、物品的维修责任和费用。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实施的前提在于正确理解。《民法典》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市民权利的保障书”。关注、学习民法典,就是关注自己利益!让我们学习《民法典》!宣传《民法典》!贯彻《民法典》!“让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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