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福州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及办理流程
2018福州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及办理流程,福州经济适用房新政策
福州经济适用房申请,对于一些收入较低的人,在福州这个大城市基本上是买不起普通商品房的,然而可以去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这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房,不过对于经济适用房是需要满足条件的,那么福州经济适用房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呢?下面为大家介绍一下2018福州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条件和福州经济适用房申请流程。,目录 1、 2018福州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及办理流程 2、 福州经济适用房新政策
1 2018福州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及办理流程 2018福州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1、经济适用房申请要具有当地常住户
口五年以上。2、1人家庭年收入在1万元以下,2人家庭年收入在1.6万元以下,3人(含3人)以上家庭年收入在2.2万元以下。
3、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
4、未参加房改购房或集资合作建房,未购买或承租经济适用住房。
5、满足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福州经济适用房申请流程:
1、经济适用房申请人持所需材料,是职工的到本人单位申请;是城镇居民的到所在地社区申请;改制企业的职工到原主管部门业务划转的现单位申请。
2、经济适用房申请人单位或社区受理后应认真审查,仔细核对,准确无误后,进行入户调查,组织评议,然后在本单位或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一周。
3、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经核实不成立的,市直单位和区直单位报主管部门审查;社区报所在街道办事处审查。
4、市、区直部门、街道办事处将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申报对象分别报市、区房改办,不符合条件的退回部门或社区并说明原由。
5、市、区房改办受理后,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通过查阅房产档案或房改档案对申请人家庭住房状况审查确认,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信息录入经济适用住房信息管理系统。
6、市直单位职工(含市直市区改制企业职工)申请购买市房改办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区直单位职工和城镇居民购买区房改办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
2 福州经济适用房新政策 《福州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具体内容如下:
*条为进一步规范福州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 号)、建设部等七部委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 号)、财政部等三部委印发《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分配管理的若干规定》(财综字〔1999〕113 号)以及《福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榕政综〔2008〕181 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
马尾区范围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时间以《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上注记的登记时间或填发时间为准。
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人在按照下列规定缴交土地*价款后,可以申请直接上市交易或者办理完全产权变更登记。
(一)2007 年 6 月 7 日以前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经济适用住房,取证时间在 5 年以上(含 5 年)的购房人可以申请上市交易或者办理完全产权变更登记。土地*价款按申请缴款时经济适用住房所在地土地级别相对应的住宅基准楼面地价的 10%缴交(住房建筑面积×基准楼面地价×10%)。
(二)2007 年 6 月 7 日(含)以后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经济适用住房,取证时间在 10 年以上(含10 年)的,购房人可以申请上市交易或者办理完全产权变更登记。土地*价款按经济适用住房所在地段的住宅基准楼面地价的50%缴交(住房建筑面积×基准楼面地价×50%)。具体由国土部门在受理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的相关申请后,按申请时楼面地价予以核定。
第四条 部队、机关企事业单位经有权机关批准以单位名义建设后分配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经济适用住房,其上市交易应当征得建设单位的书面同意。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条件的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或者申请变更完全产权登记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不动产所有权人持《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至不动产所在地的区级国土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价款的缴款手续,国土部门按规定测算应缴纳的金额、出具书面核定金额标准,申请人需在取得书面核定标准后 90 日内向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缴交相应的款项,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代收上述款项后开具缴款凭证。(二)申请人需在土地*价款缴款凭证开具之日起 90 日内,持该凭证及相关交易材料向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申请办理房屋上市交易手续或者办理完全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申请人逾期未缴交土地*价款或缴交土地*价款后逾期未申请办理上市交易或者完全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的,需向国土部门重新申请核定应缴纳的土地*价款。重新核定的缴款金额测算基数或标准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根据重新核定的缴款金额缴纳或补缴款项,并由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开具缴纳或补缴价款凭证;重新核定的缴款金额测算基数或标准未发生变化的,由国土部门出具确认函。
第六条 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应建立已上市交易和已变更为完全产权的经济适用住房统计制度,每季度向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报备相关统计数据。
第七条 长乐区范围内的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可参照本办法施行。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福州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办法》(榕政综〔2010〕141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