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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育儿假期间工资怎么发普法小卫士丨向单

时间:2024-08-14 来源网站:丽尚资讯

国有全资公司或国有控股公司的公司章程制定及修改主体是谁?

解答:依据《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国有全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设立时,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国有全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的股东会负责修改公司章程。国有全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会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实际情况及时制订章程的修正案,经与出资人机构沟通后,报股东会审议。

在民事纠纷诉讼过程中,我提交电子数据作为证据时,法院一般会如何认定原件?

解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司法实践中,基于电子数据容易出现截取、修改、删除、伪造等情形,法院通常会依据以下情形考察电子数据副本是否可视为原件:(1)可准确反映原始数据内容的输出物或显示物;(2)具有最终完整性和可供随时调取查用的电子副本;(3)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原始性异议的电子副本;(4)经公证机关有效公正,不利方当事人提供不出反证推翻的电子副本;(5)附加了可靠电子签名或其他安全程序保障的电子副本;(6)满足法律另行规定或当事人专门约定的其他标准的电子副本。

我是一个2岁婴儿的父亲,如果我要向单位请5天的育儿假,单位应按照什么标准给我发放工资?

解答:依据《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在其子女年满3周岁之前,双方每年可以享受育儿假各5天,育儿假按照生育的子女数量累计计算天数。育儿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故,就您所述的情形而言,应按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当事人以生效民事裁判所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涉嫌刑事犯罪应中止审理而未中止为由申请再审的,法院通常会如何处理?

解答:司法实践中,对于民刑交叉案件中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的审理顺序,人民法院会根据“一案的审理是否必须以另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的原则进行具体分析、综合判断,不会以民事纠纷涉嫌刑事犯罪为由“一刀切”地采取“先刑后民”的处理方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以及《第九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若民刑交叉发生在同一当事人之间,但法律事实不同的,应分别审理。其实质在于不同的法律事实引发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和刑事法律关系,由于法律关系不同,当事人须承担的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也有所区别,故在此情况下即使当事人相同,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也应分别审理。当事人以生效民事裁判所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涉及刑事犯罪应中止审理而未中止为由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民事案件的诉讼主体、法律关系与刑事案件不同,民事案件不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的,可以认定当事人的主张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规定的中止审理的情形,应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若行政机关在拆除我家违法建筑过程中,从未向我送达相关文书,仅将相关文书张贴于我家房屋门口,并经见证,行政程序是否合法?

解答: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拆除决定、强制拆除决定以及催告书等文书应当以法定形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收或无法直接送达的,可采用留置送达、委托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形式,具体适用情形和要求应当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规定。行政机关未曾直接送达或以邮寄、留置、公告等方式向行政相对人送达相关文书,而是在行政相对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径直将相关文书张贴于涉案房屋门上,该送达方式不符合要求,违反法定程序。

本期在线解答律师:

金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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